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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龄童获赔202万元

最大人身损害索赔案一审判决
1998-10-26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本报讯3年前轰动重庆的电车脱鞭触电伤人案,近日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。由重庆市公共电车公司和渝中区城区供电局赔偿今年8岁的原告廖克力202.88万元。

1995年9月18日下午,重庆百货大楼职工廖俊光带着5岁的儿子廖克力,在临江门上了一辆405路电车,准备回家。

6时许,电车行至重庆宾馆路段分线器处,集电杆(车鞭)突然脱鞭卡在路旁变压器高压线上,弧光闪闪,使电车车体带电。这时驾驶员打开了车门,廖俊光带廖克力下车时,廖俊光猛地被带电的车门吸住,顿时浑身乱颤;小克力见状,伸手去拉父亲,霎时被电流击中。父子俩身体冒着火花,不断扭曲变形,不一会儿就昏死过去。约几分钟后,电流被切断。廖俊光背部被烧出一个大洞,深可见骨;小克力的双手完全被电击变形烧焦,头部受重创……

廖克力被高压电击中重伤后,住院治疗709天,小克力的右手已完全截肢,左手畸形,功能严重丧失。重庆法院验伤所鉴定廖克力伤残程度属于二级伤残。

小男孩廖克力在向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诉状中,要求被告赔偿388.38万元,这一索赔数额迄今为中国最大标的索赔金额。

重庆市公共电车公司、渝中区城区供电局、重庆市电力工业局被列为第一、第二、第三被告。

法院庭审认为,电车带电伤人案事实清楚,责任明确,第一被告重庆电车公司驾、售人员临危处置不当,应负主要责任;城区供电局是重庆市电力工业局的直属企业,为变压器的使用和维护单位,按有关法律规定,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,当其依法管理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,应由市电力工业局赔偿。

参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现行标准,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万元,假肢费149.1万元,护理费2.4万元,伙食费1.7万元,交通、住宿、生活补助等杂费5.6万元,营养费7千余元,精神损失费34.31万元,共计202.88万元。其中由电车公司负赔偿60%,城区供电局负赔偿剩余的84万元,诉讼费由电车公司和城区供电局共同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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